(已按最新教材改编)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2020年3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含税总价款为16 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 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17年6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 000万元,税额1 210万元,价税合计12 210万元;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 058.75万元、装修支出1 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手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 100万元。地方教育附加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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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16 500-12 210)÷(1+5%)×5%=204.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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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
本题中,2017年6月购入,2020年3月转让,视为3年。
可扣除的评估价格=11 000×(1+3×5%)=12 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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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16 500÷(1+9%)-12 650-348.29=2 139.32(万元),
增值率=2 139.32÷(12 650+348.29)×100%=16.46%,适用税率为30%,
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 139.32×30%=64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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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才免征土地增值税。
选项DE:没有相关扣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