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80%,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4000万元。
(2)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20%,租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一次性取得3年不含税租金1 080万元。
(3)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 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并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该施工劳务费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80%。
(4)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7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包括银行罚息2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已知:甲公司2019年3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6 000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10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60%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
所在地省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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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24000×(1+9%)-6000×60%×80%]÷(1+9%)×9%+1080×9%=2019.4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2019.40-378=164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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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6 000×60%×80%+210×60%×80%+4 200×80%=6 34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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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加计扣除=6 340.80×20%=1 268.16(万元);
转让环节的税金=194.38(万元);
扣除项目总额=6 340.80+701.04+194.38+1 268.16=8 504.38(万元);
增值率=(24 000-8 504.38)÷8 504.38=182.21%,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50%,速扣数率15%。
甲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 000-8 504.38)×50%-8 504.38×15%=6 47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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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选项D: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