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为在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3月2日入境、7月30日离境。在境内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基本工资收入20 000元;从境外企业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1 000元。
(2)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4 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 500元、洗衣费300元。
(3)期间杰克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3月30日离境、4月8日返回,6月1日离境、6月12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共取得探亲费5 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因拥有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2%的股权,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所得12 000元。
(5)5月份受邀为境内某企业演讲,取得演讲收入60 000元。
(6)4月份从证券交易市场购入某种债券10 000份,每份买入价15元,支付相关费用共计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该债券卖出其中的8 000份,每份卖出价18元,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92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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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BC: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不免税。
选项D: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E: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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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杰克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时间累计不满183天,为非居民个人。
选项B: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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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杰克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27+22+31+18+29=127(天)。
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杰克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28+22.5+31+19+29.5=1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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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个人取得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伙食补贴、洗衣费应征收个人所得;
(2)杰克7月在境内工作天数为29.5天;
(3)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20 000+11 000+1 500+300)×29.5÷31=31 21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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