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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要离职了需要交接给下一个会计什么东西?

您好,要填写一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离职会计拿走,一份给接管会计,一份公司存档,其中交出人,接管人,监交人都要签字。 交接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月份表:   一、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记账凭证”   二、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利 润 表”   三、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国税申报表”   五、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地税综合申报表”   六、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季报表:   企业所得税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季度”至接账“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年报表:   一、 账务指标报表   二、 印花税申报表   三、 年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汇缴”   四、 年检“工商年检表”   报税系统软件及报税光盘、报税卡、地税报税U 盘   以下是非常重要的   一、 国税:①是IC卡申报的需要光盘、序列号、IC卡一张、中兴通读卡器一个   ②是CA证书导入(小红灯笼)交接时“需要密码”   二、地税:①用户名的:交接时“需要 用户名、密码”   ②数字证书的:交接时需要按装软件:密码   ③现在正在使用的是证书的是插小U盘的交接时“需要小光盘一个、小U 盘一个、卡一个、需要密码”   二、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①进入桌面系统用户名、密码   ②个人所得税全额全员明细申报的上传的密码   如有统计局申报的用户名、密码一定要知道   账账相符   一、 接账时的现金余额   二、 接账时银行存款的余额   三、 往来:①应收账款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②应付账款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③预收账款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④预付账款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⑤其他应收款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⑥其他应付款的总长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⑦固定资产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⑧累计折旧的总账科目要与二级科目(明细科目)相符   四、 待摊费用:要知道待摊费用是什么二级科目以后后期应要摊销的是什么金额   五、 库存商品:要知道是那些商品名称多少种单价、数量、   六、 应交税金:那些未交   七、 单位员工应交社保、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每一个员工的各基数   八、 每一个月单位发放工资 是本月计提本月发放还是本月计提下月发放的   九、 社保和医疗前期会计所做的科目是“其他应付账款”还是“其他应收款”、   还是应付职工薪酬一---应付职工养老等(一定要与发放的工资借贷对上要相符)   十、特别是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折旧年限、折旧率、月折旧额、已折旧年限、未折旧年限   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十一、银行未达账项调节表   十二、单位的各种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购买发票登记本、银行办理手续证件、购买发票用谁的身份证、   十三、国税地址;专管员是谁。地税地址:专管员是谁   十四、单位的银行账户名称、单位账户账号、有几个账号、个人的存款账号、一般做账用的是那些账号、   十五、如果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进项税未认证的是怎样做账的分录是什么、有留存还没有认证的存放在那里。

出纳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出纳人员不能兼职其他会计工作岗位出纳人员在早年称作司库,直接管理一个单位的钱款进出,所以对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记账等几个岗位不能兼职。根据会计法有关稽核工作岗位的规定,如果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显然容易作假,所以要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保管,是指对本单位的各种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后,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的保管,如果允许一个人既管理一个单位的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显然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包括记账工作岗位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比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往来日记账就不包括在内),这部分记账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也不能由出纳人员兼任,一个人既管理钱款,又管理记账这一发生钱款往来的根据,很容易监守自盗。这是对出纳人员兼任其他会计工作岗位的法律限制。至于前面提到的一个单位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往来日记账,如果确有需要,一般可以由出纳人员兼任,但也要结合出纳人员的职责,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老板有两家公司,一家有问题的,一家正常的。老板说把有问题的那家账外包,我就做正常的这家。万一有问题的那家被查,我有没有责任?

会计法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