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金融业
1.征税范围
(1)金融业务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解释】邮政储蓄业务目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金融机构出纳登记的现金日记账上的账面数小于实际现金的盘点数,就是现金的盘盈(出纳长款收入)。如果无法查明原因计入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不征收营业税。 (6)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2.计税营业额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不包括货物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全部”收入。
(4)金融企业从事代收电话费、水费、交通违章罚款等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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