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保险费的会计科目
我们要把员工保险费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的计算
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基数选择为60%或者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5%、1.0%、1.6%。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9%,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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