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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考试知识点:抵押财产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4 11:09:37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题·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参加竞标,取得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住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后,甲公司以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乙银行抵押贷款3000万元,甲公司用该笔借款在A地块上建成10幢住楼并通过竣工验收。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住宅楼当然成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B.该住宅楼售出前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一经售出则不能作为抵押物

C.住宅楼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仅能申请人民法院拍卖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能拍卖住所

D.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楼一同拍卖,但是对住宅楼拍卖所得,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答案】D。解析: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拍卖所得款项,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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