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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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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知识点】优先股
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1.约定股息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股息率是事先约定的。可以是固定股息率,也可以是浮动股息率。
2.权利优先
优先股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分配方面,具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
(1)在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
(2)在公司解散,分割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割。
【提示】一旦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无投票表决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有限投票表决权。有限投票表决权是指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无表决权,但股东大会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
(二)优先股的种类
划分依据 |
类别 |
含义 |
按照股息率是否允许调整 |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
股息率在股权存续期内不作调整 |
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
股息率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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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
强制分红优先股 |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
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可以不必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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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 |
累积优先股 |
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
非累积优先股 |
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
|
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 |
参与优先股 |
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 |
非参与优先股 |
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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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 |
可转换优先股 |
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
不可转换优先股 |
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不能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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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回购优先股的权利 |
可回购优先股 |
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 |
不可回购优先股 |
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 |
(三)优先股的特点
优先股既像公司债券,又像公司股票,因此优先股筹资属于混合筹资,其筹资特点兼有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性质。
1.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
优先股和债券属于固定收益证券,普通股属于变动收益证券。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固定收益证券主要是债券,投资品种单一。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
2.有利于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的调整
发行优先股,是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式。公司资本结构调整中,既包括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结构调整,也包括股权资本的内部结构调整。
3.有利于保障普通股收益和控制权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每股股息是相对固定的,只要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优先股资本成本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无表决权,不会分散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4.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筹集的资本属于股权资本,从而增强了公司的财务实力,因而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从普通股股东的角度看,由于优先股没有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与发行债券筹资相比较,也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5.可能给股份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优先股股利不能抵减所得税,而债务利息可以抵减所得税;同时,由于优先股股东承担的风险高于债券投资人,按照风险与报酬的对等原则,优先股股东要求的报酬率高于债券投资人要求的报酬率,因此优先股资本成本高于债务资本成本。另外,由于优先股股息相对于普通股股利的相对固定性,对于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强制分红优先股、累积优先股而言,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固定性可能成为公司的一项财务负担,影响了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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