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编制
1、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仅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2、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进行编制。
3、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1)中央举债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地方举债
项目 | 详细规定 |
举债 主体 | (1)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 (2)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3)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
举债 条件 | (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2)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
举债 方式 |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1)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举债资金用途 |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举债 担保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偿还 责任 |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
4、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扶助金
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2)预备费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预算周转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5、上年结余的处理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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