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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质押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5-27 10:26:39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设立:交付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二)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类别 具体解释 质权设立要件 登记机关
证券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
【提示】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关部门
基金份额与股权 —— 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登记 有关主管部门
应收账款 —— 登记 信贷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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