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设立:交付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二)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类别 | 具体解释 | 质权设立要件 | 登记机关 |
证券权利 |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交付 【提示】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有关部门 |
基金份额与股权 | —— | 登记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知识产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登记 | 有关主管部门 |
应收账款 | —— | 登记 | 信贷征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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