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
第五章 主要合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只要征得定作人“同意”即可,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绝对不能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拥有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拥有随时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1.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转包——绝对禁止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优先受偿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