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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率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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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
【知识点】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一般规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2.特殊规定
不同进出口方式下,税率的具体运用有不同的规定。
特殊进出口方式的货物或违规货物的税率规定
具体情况 |
适用税率 |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
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
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
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 |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 |
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 |
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
3.保税、减免税等货物的补税规定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3)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4)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5)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4.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款,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即2和3)确定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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