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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知识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准入前国民待遇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解释】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外商投资在整个投资阶段(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都享有国民待遇。
3.负面清单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1)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解释】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教育行业:(1)禁止投资领域: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2)限制投资领域: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4)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