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所属章节】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知识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1)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2)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1)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相关链接】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3.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