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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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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知识点】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须专门许可
《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修订时取消了外贸特许制,只要依法办理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1)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2)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3)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4)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者特许权,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
【解释】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前,我国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类别,而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主要是烟草专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