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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CPA《经济法》考试知识点_代位权VS撤销权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6-28 16:30:06


【重要知识点】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光口头催促没有提起诉讼也算怠于行使)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自己财产或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不合理指上下浮动超过市场价30%

债务是否到期

所有债务都要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会优先受偿,所以所有债务必须到期,不然你凭什么让人家提前还钱?撤销权行使后仅恢复财产,债权人不会优先受偿,所以到不到期都无所谓。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受让人

诉讼费用

债权人胜诉后,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法律后果

1、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三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力

3、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诉讼可向债权人主张。

4两个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1、处分行为无效

2仅恢复债务人财产,就撤销权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

其他注意点

债权人无法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退休金、养老金等等)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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