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进取用汗水谱写着奋斗和希望之歌。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进入强化阶段,很多考生反馈税法科目知识点细碎,不知道该如何掌握税法中知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考呀呀会计网校整理了CPA税法考前重点学习笔记,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重要知识点】
从价计征
基本公式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
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和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从量计征
基本公式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适用项目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销售数量的确定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
复合计征
基本公式 |
应税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适用项目 |
卷烟、白酒 |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包装物押金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取得时 |
逾期时 |
取得时 |
逾期时 |
|
酒及成品油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不缴纳 |
缴纳 |
不缴纳 |
缴纳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不缴纳 |
|||
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红酒) |
缴纳 |
不缴纳 |
缴纳 |
不缴纳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没有平均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金银首饰销售额的核定
情形 |
计税依据 |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销售额全额 |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包装物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为组成计税价格 |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理解诀窍】
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与消费税中的不同处理要注意区分。记忆时可以想象成白酒红酒包装太精美了,送礼给别人很难退回去,干脆一开始取得就缴纳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成品油在缴纳消费税时是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是个金额,没办法征税,自然也就不缴纳了。
由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所以换抵投时如果以平均价格计税,企业为了少交税,很可能在生产销售环节以远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企业售出同类消费品,这样平均价格很低,就可以少交税,税务局就很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便规定以同类最高价格计税。
而增值税是流转税,各个环节都征收,税务局不介意其中某一个环节如生产销售价格低了,因为后面的环节总会以公允价值售出,最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征得税款,所以没有必要规定以最高价格计税,平均价格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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