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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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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 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 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 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 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 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