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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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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一、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限制物权)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
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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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 |
债权行为 |
法律效果 |
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 |
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但会导致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
处分权 |
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
不要求出让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
兼容性 |
对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
对同一物可以实施数次买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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