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抵押与买卖的关系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抵押与买卖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抵押与买卖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
(1)先出租后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在先的未登记抵押权不破租赁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
(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 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 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 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提示1】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提示2】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