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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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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知识点】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与审计客户发生人员交流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与冷却期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
关键审计合伙人 |
具体内容 |
概念 |
与公众利益实体相关联的概念 |
性质 |
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业务,关键审计合伙人担负的是对广大投资者的报告责任,因此需要特别监督关键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的密切关系 |
包括哪些人? |
包括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 |
(二)受限制的时段(冷却期)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影响独立性的“特殊人群”,采取冷却期措施(“强制隔离”),其目的是降低关键审计合伙人与审计客户的密切关系。
二、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高特”曾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归纳如下表。
主体(who?) |
行为(what?) |
防范措施(how?) |
前任合伙人/成员 |
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并且与事务所仍保持重要联系 |
禁止 |
前任合伙人 |
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高特”,随后该实体成为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团队分派与该人员相比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
该成员参与审计业务,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 |
(1)调离审计项目团队 (2)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
关键审计合伙人 |
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
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该财务报表的审计 |
前任高级合伙人 |
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高特” |
该合伙人离职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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