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的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商品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
2019年10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售价总额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当日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6日乙公司支付货款。
(2)1日,与丙公司签订协议,收到丙公司预付货款90.4万元,5日,向丙公司发出一批商品,按产品价目表上的标价计算其总价为80万元,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批商品成本总额为60万元。
(3)15日,委托丁公司销售商品100件,每件成本为0.8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合同约定,丁公司应按每件1万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商品售价的10%向丁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增值税税率6%。
25日,丁公司销售商品5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款项已收到。31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代销清单和手续费的专用发票,并根据代销清单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30日,收到A企业交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为4950万元,用以偿还其前欠货款。
A企业所欠的其余款项50万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账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