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药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2019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86 000万元、投资收益4 0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43 000万元、税金及附加2 200万元、管理费用4 600万元、销售费用28 000万元、财务费用1 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当年实现利润10 200万元。
2020年2月甲企业进行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6月将一批自产药品分配给股东,该药品的成本为3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企业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2)11月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药品,该药品成本1 0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 300万元;协议约定的发货时间为2020年1月,截至2019年年底未发货。甲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未缴纳。
(3)持有乙公司10%股权,11月底全部转让,转让收入2 000万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1 200万元,截至11月底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甲企业以77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4)9月对6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权,约定2020年9月每人可以8.5元/股价格购买20 000股公司股票,授予日股票期权公允价格为9元/股,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 080 000
贷: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1 080 000
(5)研发产生费用2 400万元,其中包括委托境外单位研发费用600万元。
(6)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 0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2019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均无借方余额)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