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初次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全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