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考点: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及其主要内容
1.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提示一下
不涉及会计六要素的事项不属于会计核算,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典型例子有:
(1)制订投资计划
(2)合同的签订与审核
(3)预算的制订(而非执行)
2.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解释一下
(1)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考点: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的移交
(1)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4.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
事项 |
具体规定 |
|
编制 |
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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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意见 |
下列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单位负责人 (2)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3)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
|
监销人 |
纸质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电子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
责任 |
(1)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2)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考点: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主体与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主体)依法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发现问题的处理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措施之一,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职务。
主要包括:
(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类型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2)真实性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2022年调整)
①标题、收件人;
②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③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如适用);
⑤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⑥报告日期。
(4)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主体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类型 |
主体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
(1)财政部门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
2.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
(1)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账户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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