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
1.纳税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①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辨析一下
(1)期末留抵退税:不计税(需扣除)
(2)因出口(跨境销售):不退还
(3)因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等):不退还
3.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三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特殊情况的税率适用规则
①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4.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考点:车辆购置税
交不交车辆购置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2.什么是“购置”?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什么是“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提示一下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4.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例如,洒水车、高空作业车)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交多少车辆购置税
情形 |
计税价格 |
应纳税额 |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
(1)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电子发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2022年新增) |
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税率(10%) |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如果不涉及应征消费税的车辆,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022年新增) |
|
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 |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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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
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
怎么交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4.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5.其他规定
(1)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2)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考点:关税
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纳税人是: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关税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2.进口税率又分为下列种类,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
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③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3)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关税。
(4)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5)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6)普通税率
①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②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 |
适用范围 |
计算公式 |
从价税 |
一般的进(出)口货物 |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从量税 |
进口啤酒、原油等 |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
复合税 |
进口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
滑准税 |
进口规定适用滑准税的货物 |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方向变动,计算方法与从价税计算方法相同 |
关税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到岸价格包括:
①货价;
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③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①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②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③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关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性减免税
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政策性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进口货物。
3.临时性减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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