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考点:资源税
1.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
(1)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2)《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从价计征
(1)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2)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①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即:应纳资源税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运杂费)×资源税税率
(3)核定销售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从量计征
(1)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2)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考点:环境保护税
交不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直接排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提示一下
(1)应税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电磁辐射等。
(2)目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税目 |
税率 |
计税依据 |
计税公式 |
大气污染物 |
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由题目已知条件告知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
|||
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
|
工业噪声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
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
怎么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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