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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非票据结算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
【解释】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 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 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3. 付款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当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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