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保证 (二)保证人 (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四)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单元票据行为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保证
保证
1. 保证人
(1)绝对禁止: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相对禁止: ①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2. 保证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内容 | 效力 |
必须记载事项 | 保证人签章 |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
“保证”字样 | ||
相对记载事项 |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 |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日期(未记载)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出票时间未记载 | 票据无效 |
背书时间未记载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时间未记载 | 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时间未记载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付款日期未记载 | 视为见票即付 |
【提示】只有出票日期为必须记载事项,其他日期都是相对记载事项。
3.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出票附条件 | 票据无效 |
背书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承兑附条件 | 视为拒绝承兑 |
保证附条件 |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考呀呀最新资讯:
>>>下载:2024年初级会计历年真题及冲刺模拟卷(5+3)
【考呀呀】备考资料:
资料一、初级会计智能题库章节练习免费做
初级会计三色笔记/学霸笔记/历年真题/考试大纲 一键领取>>>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