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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证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5 14:14:53

【内容导航】: (一)保证 (二)保证人 (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四)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单元票据行为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保证 

保证 

1. 保证人 

(1)绝对禁止: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相对禁止: ①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2. 保证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保证”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出票时间未记载 票据无效
背书时间未记载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时间未记载 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时间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付款日期未记载 视为见票即付

【提示】只有出票日期为必须记载事项,其他日期都是相对记载事项。

3.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出票附条件 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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