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保证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0-25 14:14:53

【内容导航】: (一)保证 (二)保证人 (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四)保证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单元票据行为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保证 

保证 

1. 保证人 

(1)绝对禁止: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相对禁止: ①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 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 

2. 保证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内容 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 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保证”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 (1)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2)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出票时间未记载 票据无效
背书时间未记载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时间未记载 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时间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付款日期未记载 视为见票即付

【提示】只有出票日期为必须记载事项,其他日期都是相对记载事项。

3.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出票附条件 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 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