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1.适用情形
(1)彻底“走人”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休息”和“恢复”
①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②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没了”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2.基本程序
(1)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辨析一下】
交接人身份 |
监交人 |
一般会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单位负责人 |
(2)逐项移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移交清册
①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责任
(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接替人员
①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②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因病不能亲自办理移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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