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决定类型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
主决定 | 决定维持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从决定 |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3.依据不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1)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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