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1.概念
银行汇票是基础关系付款方(买方)申请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及使用范围
种类 |
适用主体范围 |
能否背书转让 |
转账银行汇票 |
单位、个人均可使用 |
可以 |
现金银行汇票 |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
不得 |
3.出票申请、受理与交付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相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4.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提示付款
(1)期限
①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②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③银行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银行汇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手续
①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②代理付款行及手续细节
持票人类型 |
代理付款行 |
具体手续细节 |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 |
向持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b.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 |
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
a.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b.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
6.退款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
解释一下
“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说明该银行汇票已经在代理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如果出票银行也收到了申请人的退款申请,那么,有可能发生代理付款银行和出票银行对同一银行汇票同时办理了代理付款和退款手续,重复支付款项。
因此,此种情形下出票行的退款应慎重办理。
(3)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
(4)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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