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考点详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税款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③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手续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汇算清缴
(1)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④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2)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6.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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