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点】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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