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及《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按照《会计法》《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各地区、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参加并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每个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要求完成专业、公需学习内容外,还要将会计诚信建设、《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课程作为必修课,一并抓好学习。
三、继续教育学分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要求,2022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须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不少于135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分)。
四、组织或参加继续教育方式。
根据《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各市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应按要求做好事先报备登记工作。同时,组织单位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培训课程。2022年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培训课程已开通,全省会计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http://www.qhkjw.gov.cn:8080/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栏目)。
五、工作要求。
一是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的课时。二是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切实将学习内容转化为规范推进工作的能力素质。三是各单位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或参加网络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地址: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3660215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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