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公示催告 (二)含义 (三)管辖 (四)公告期 (五)判决 (六)普通诉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公示催告
2. 公示催告
(1)含义
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管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公告期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判决
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②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③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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