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税务管理内容。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1.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 征税主体,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3. 纳税主体
(1)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扣缴义务人;
(3)纳税担保人。
4.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征税主体的权利——税务行政管理权
(1)税收立法权; (2)税务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4)税务检查权; (5)税务行政处罚权; (6)其他职权(如依法享有的审批权、委托代征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估税权等)。
2. 征税主体的义务——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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