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1)除另有规定外,计税销售额原则上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混业经营
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解释】如纳税人既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为11%),也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解释】如纳税人兼营有形动产租赁(应缴纳增值税)和不动产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不动产租赁)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折扣销售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7)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该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案例】北京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专门从事认证服务,4月发生如下业务:
(1)4月10日,取得认证服务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2)4月12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
(3)4月14日,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税额0.30万元。
(4)4月16日,接受丙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万元、增值税税额0.11万元。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要求: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2)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0+0.30+0.11=3.8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6-3.81=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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