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及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按照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①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17%)
②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③对外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④支付(分配)股利(实物)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⑤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税价×17%)
【提示】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按照销售价款(不含税)的3%的征税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其销售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服务业适用6%税率。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于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规定项目价款后不含税余额交纳增值税。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月末一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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