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集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 行政区域 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采集原则
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照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会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监督指导全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采集时间
长期开放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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