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不征增值税的特殊情形
(1)非营业活动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美国A公司向境内的某央企B公司出租一机器设备,但该设备被B公司安排在英国的分公司使用, A公司从B公司取得租金收入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征增值税(B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公司的增值税)。
(3)存款利息。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5)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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