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考点:工伤保险的缴费机制
1.征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考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提示一下】
1.应当认定工伤:所受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视同工伤:所受伤害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3.不认定工伤:“纯属自找”。
4.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考点:工伤保险待遇
【总结一下】
类型 |
“只伤” |
“伤且残” |
“伤且亡” |
工伤医疗待遇 |
√ |
√ |
√ |
辅助器具装配 |
|
√ |
√ |
伤残待遇 |
|
√ |
√ |
工亡待遇 |
|
|
√ |
1.工伤医疗待遇
(1)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内容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⑤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辨析一下】
①医疗期适用于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②停工留薪期适用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2.辅助器具装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待遇
(1)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
(2)内容
①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③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伤残等级 |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领取内容 |
1-4级 |
× |
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
5-6级 |
本人提出:√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
本人未提出:× |
(1)能适当工作: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伤残津贴(用人单位负担) |
|
7-10级 |
劳动合同期满:√ 本人提出:√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
其他情形:× |
正常工作、正常领取工资 |
4.工亡待遇
(1)条件及内容
①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②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考点: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
1.工伤保险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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