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概述
本章包括2个单元:(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自机考改革后分值波动比较大,在单套试卷中的最高分值曾达到17.5分,而最低分值仅为9.5分。本章很少不涉及大题,请考生做好应对票据法律制度大题的充分准备。
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
第一单元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 考卷之二 | 考卷之三 | |
单项选择题 | - | 1题1.5分 | - |
多项选择题 | - | - | - |
判断题 | 1题1分 | 1题1分 | 1题1分 |
不定项选择题 | 4题8分 | - | - |
合计 | 5题9分 | 2题2.5分 | 1题1分 |
单元框架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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