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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3-16 15:18:20

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依然是有效的)。 

【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相关链接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3】出票时应当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票据无效。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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