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制还是核准制
(1)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实行备案制。
(2)仍实行核准制的账户,限于:
①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开户基本流程
核准制(先核准后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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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先开户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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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向商业银行(开户行)申请开户
↓
开户行将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
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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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向商业银行(开户行)申请开户
↓
开户行审核通过后办理开户手续
↓
开户行开户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
完成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
开户行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交付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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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考点: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具体细节(大纲要求:掌握)
1.开户行的选择
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行,但通常应该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异地开户。
2.填写开户申请书
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3.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存在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①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的单位;
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的单位。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5.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账户名称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考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大纲要求:掌握)
1.变更事项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时限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的“主动关注事项”
(1)主动通知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主动通知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4.报备与核准
(1)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2)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考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大纲要求:掌握)
1.存款人可以自愿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申请
(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3.有关时限
(1)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灭)申请撤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2)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转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销:
(1)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许可证(如果有),备案类结算账户的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先撤销后报备)。
5.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6.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7.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各类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与使用的具体要求(大纲要求:掌握)
(一)基本存款账户
1.账户的基本定位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而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开户主体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13)境外机构。
3.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
1.账户的基本定位
(1)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3)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了依法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使用而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具体使用要求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开立时经批准可取现)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依法支取现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为满足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依法办理。
各类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要点(综述)
项目
|
开立目的
|
能否存现
|
能否取现
|
数量
|
其他
|
基本存款账户
|
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
|
✓
|
✓
|
1个
|
主办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借款转存、归还等
|
✓
|
×
|
不限
|
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专用存款账户
|
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和使用
|
(1)业务支出账户:×
(2)其他:✓
|
(1)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等,开立时经批准:✓
(2)业务支出账户:✓
(3)其他:×
|
不限
|
——
|
临时存款账户
|
临时需要
|
✓
|
(1)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
(2)其他:✓
|
不限
|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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