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征税范围(大纲要求:掌握)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大纲要求:熟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具体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大纲要求:掌握)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税率(大纲要求: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3.计税依据(大纲要求:熟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为: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大纲要求:熟悉)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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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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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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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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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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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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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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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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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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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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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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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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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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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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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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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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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地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1.基本免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9.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供热企业用地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区分,采用不同方法:
①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的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2.体育场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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