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大纲要求:了解)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节选)
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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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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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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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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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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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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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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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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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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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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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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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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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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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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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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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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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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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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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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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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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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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锰、铬、钒、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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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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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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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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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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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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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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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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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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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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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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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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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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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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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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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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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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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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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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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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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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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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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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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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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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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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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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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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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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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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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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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岩、花岗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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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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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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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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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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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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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玉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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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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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或者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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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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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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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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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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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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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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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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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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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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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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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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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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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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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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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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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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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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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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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大纲要求:熟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1)资源税在开发销售(包括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时缴纳,进口、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3.有关“以原矿或者选矿为征税对象”的理解
(1)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4.销售以外购已税原矿生产的选矿
由于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如果以外购的已税原矿生产选矿,销售选矿时不需要再缴纳资源税。
考点:资源税的税率(大纲要求:了解)
1.《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大纲要求:掌握)
1.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3.销售数量的确定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4.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资源税处理
(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扣减要求:准确核算+合法有效凭据
①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3)扣减方法
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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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后的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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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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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原矿+自采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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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为原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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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中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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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选矿产品+自产选矿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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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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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原矿+自采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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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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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顺位方法: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2)第2顺位方法: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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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1.法定免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法定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5)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由地方酌定减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4.税收优惠管理
(1)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考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大纲要求:了解)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或称“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3.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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