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国内信用证 (二)性质 (三)适用范围 (四)保证金 (五)有效期 (六)议付 (七)不足支付的处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非票据结算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第二单元 非票据结算 国内信用证
【解释】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 性质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 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 保证金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4. 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 议付
(1)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2)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3)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6. 不足支付的处理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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