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可以受理的情形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范围
1. 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2. 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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