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应当公开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2)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一般情况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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